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樊金来与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来,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14号申请执行人:樊金来。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申请执行人樊金来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国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