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孟娜与高俊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娜,高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孟娜,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高俊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娜与被执行人高俊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04月08日向被执行人高俊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高俊强与申请执行人孟娜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即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孟娜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终结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高俊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建审判员 李炳余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