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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惠民县泽瑞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县泽瑞木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泽瑞木业有��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泽瑞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泽瑞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