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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环西路**号*栋*单元***室。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去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无法找到被告。法院限定期限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居住信息,原告现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故本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