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京翔与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翔,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张京翔。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葡京花园。法定代表人林文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京翔与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京翔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160,718.70元,执行费人民币53,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3,92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