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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红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生,丘森庆,孙桂洲,吴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红生。被执行人丘森庆。被执行人孙桂洲。被执行人吴天。申请执行人孙红生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丘森庆、孙红洲、吴天存款人民币104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