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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胜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31-2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池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素描,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胜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胜时,男,汉族,私营业主。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作出(2015)鄂远安执字第003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远安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