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季书起等与陈小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书起,王秀芬,陈小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53号原��季书起,男,1960年7月8日出生。原告王秀芬,女,1957年4月22号出生。被告陈小松,女,1973年1月14号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号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书起、王秀芬与被告陈小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告季书起、王秀芬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书起、王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季书起、王秀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