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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齐林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林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法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林山,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合并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于2013年7月29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林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林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齐林山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洲驰厨房旁窃得胡旅游停放在此的一台牌照为湘BCY9**的蓝色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自己租住的株洲市芦淞区泰亨路散户,后被民警查获。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林山窜至株洲市芦淞区王塔冲23栋楼下窃得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牌照为湘BCV1**的黑色豪达牌两轮男式摩托车。被告人齐林山供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陈记兄弟二手车行。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林山窜至株洲市芦淞区王塔冲23栋楼下窃得潘某停放在此一台牌照为湘BCM1**的红色帝豪牌两轮男式摩托车。被告人齐林山供述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陈记兄弟二手车行。综上,被告人齐林山盗窃作案三次,涉案价值13236元。另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齐林山被公安民警抓获时,在其租房内查获湘BCM1**、湘BCV1**在内的四副摩托车车牌。案发后,被盗的湘BCY9**蓝色两轮摩托车已经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林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苏某某、刘某某、江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潘某、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齐林山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摩托车和车牌照片、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林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林山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林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林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部分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林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 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