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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广步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广步,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袁广步,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袁广立。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广步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广步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广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广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广步负担。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彭 亮人民陪审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