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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连富与龚进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富,龚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富。被执行人龚进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龚进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进东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