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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会招与姚建桥、陈益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桥,张会招,陈益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峰,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益凤。上诉人姚建桥为与被上诉人张会招、原审被告陈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季璐璐、钱丹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建桥于2015年6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建桥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建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40元,依法减半收取3570元,由上诉人姚建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