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冀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728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冀某。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冀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73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