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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健无与曾庆良、曾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郑健无,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江伟中,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庆良,男,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曾穗香,女,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健无与被告曾庆良、曾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健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健无以欲与被告曾庆良、曾穗香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郑健无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健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健无负担。审判员陈锦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熊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