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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0038-1号申请人: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负责人:李兴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业旗,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申请人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未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的一宗国有土地(证号:长丰县国用(2004)第3580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市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的一宗国有土地(证号:长丰县国用(2004)第3580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