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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逢虎与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逢虎,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谢逢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附南街152号。法定代表人刘从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逢虎诉被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逢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谢逢虎负担。审 判 长  王昌林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人民陪审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