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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龙与胡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胡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朱龙,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胡传林,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57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传林的在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壹拾壹万肆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