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广民与王林、李公香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民,王林,李公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90号原告:刘广民,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跃峰,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李公香,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民与被告王林、李公香债权纠纷一案中,刘广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林、李公香银行存款374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刘广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林、李公香银行存款374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