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超与被告张亮烈、李风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超,张亮烈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李广超,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亮烈,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李风全,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超与被告张亮烈、李风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亮烈的冀TB17**号轿车一辆及其银行存款34万元并以李风全名下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亮烈银行存款3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风全银行存款60000元和名下位于武城县文化东街南侧房产一套,证号为德房权证武字第0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