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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戴富新诉泰州市姜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富新,泰州市姜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戴富新。委托代理人:项伯辉,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6号B座(城西客运站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韩同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富新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富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富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