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玉清与李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清,李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02号(2015)龙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姜玉清,女,满族,1965年2月28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吉林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群山,男,满族,1960年11月30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清诉被告李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清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即106.50元,由原告姜玉清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