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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吴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吴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世界城广场25楼。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迪,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萍,系吴迪之母。上诉人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吴迪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吴迪与世界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世界城公司返还吴迪全部购房款1297740元以及利息176493元。3、世界城公司赔偿吴迪损失254169元。4、世界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0日,吴迪向世界城公司支付650000元购房款。2012年11月5日,吴迪与世界城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迪所购商品房武汉市光谷世界城步行街商业街项目中F地块东区的第8幢/单元1层51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23.9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3.2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0.7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4208.02元人民币,总金额1297740元整。该合同附有数十商铺座落的图纸一张,在该商铺的附图左下角有一正方形符号。当日,吴迪向世界城公司交付余下购房款647740元。次日,吴迪与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吴迪将其购买的光谷世界城项目F地块东区德国风情街8号楼1层51号商铺,授权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唯一的被授权人对该商铺进行管理,初始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14年8月31日,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23.94㎡。受托人承诺从2014年8月31日起确保吴迪税前年收益在¥103819.20元/年。当日,世界城公司作为甲方,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吴迪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2014年8月31日以前乙方不向丙方支付任何收益及商铺使用费用,该商铺的相关承租方有权根据自身营运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改造。甲方根据协议的约定通过乙方将商铺交承租方装修之日起,丙方应当将其所购买商铺及与履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及本协议之有关权益转移至乙方。世界城公司在房屋竣工后通知吴迪交付商铺,吴迪发现位于该商铺中有一天井,认为该天井影响了商铺的价值,拒绝接受该商铺,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8月20日,世界城公司向法院起诉吴迪,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其民事诉状关于事实及理由的陈述中,世界城公司称其向吴迪预售23.94㎡的商品房,用途为商业服务,后该商品房在实际建设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该房屋已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用途,世界城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诉讼费由吴迪承担。吴迪拒绝承担诉讼费,认为与其先前协商结果不一致,遂拒绝调解,世界城公司为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另查明,世界城公司拟向吴迪交付的商铺建筑面积为23.9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17平方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1、世界城公司是否故意隐瞒涉诉商铺中间有一天井的事实;2、吴迪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1、世界城公司曾在法院起诉吴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中陈述,该商品房在实际建设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已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用途,但该合同在订立时的附图上已经标明该商铺中间有一天井,证明世界城公司在出售商铺时原设计存在该天井,不是设计变更的结果。世界城公司出售商铺时已经对不同区位的商铺基于不同的商业价值确定了价格,世界城公司对涉诉商铺的定价应当考虑了天井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因此,在吴迪有机会选择其他商铺的情况下,确定世界城公司在同时销售几十间商铺时故意向吴迪隐瞒其购买的商铺存在天井的事实,其依据尚不充分。2、世界城公司在销售商铺时忽略了天井因素对商铺买受人购买动机的影响,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图中未对天井作出显著图示或说明,而吴迪主张作为商铺的买受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其购买的商铺存在天井,其将作出不买该商铺的决定,双方对商铺存在天井的事实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订立存在误解,因此,该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吴迪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吴迪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该合同被撤销后,世界城公司无需向吴迪交付该商铺,世界城公司基于合同取得吴迪交付的购房款1297740元应当返还给吴迪。因误解系双方认识不同所形成,合同解除对双方均有不同的损失,世界城公司在返还吴迪购房价款本金时,法院酌定世界城公司补偿吴迪以1297740元为本金,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75%为标准,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吴迪与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吴迪人民币1297740元;三、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吴迪支付以12977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75%的标准、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驳回吴迪其他诉讼请求。如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6元,减半收取10178元,由吴迪负担4000元,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78元。判后,世界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擅自扩大了重大误解的概念;二、世界城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且买卖合同中已表明商铺实际格局,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三、世界城公司在销售商铺后从未对商铺进行过设计变更或改造,商铺的实际情形与双方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驳回吴迪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迪承担。吴迪答辩称其虽对一审判决不服,但为了尽快了结此事,故没有上诉。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世界城公司在销售诉争的商铺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图中未对房屋中间的天井作出显著图示或说明,忽略了天井因素对吴迪作为商铺买受人的影响。而吴迪作为商铺买受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其购买的商铺中存在天井,其可能作出不购买该商铺的决定。房屋竣工后世界城公司通知吴迪交付商铺,吴迪方才发现其所购商铺中存在天井,并认为该天井影响了商铺的价值且拒绝接受该商铺。因双方对诉争商铺存在天井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订立存在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规定,吴迪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世界城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6元,由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小乔代理审判员  黄 浩代理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申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