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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振阳申请赵云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阳,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阳,男性,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赵云,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刘振阳与赵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振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振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振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