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征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377号罪犯王征,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肥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2)泰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14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王征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征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征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征在刑罚执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5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张明贵审判员 王懋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