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全民与刘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任全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洪营,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任全民与被执行人刘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全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