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勋与姚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姚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李勋。被告姚菊平。原告李勋与被告姚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因原告李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