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玉喜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喜,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29号原告王玉喜,男,1961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涛,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法定代表人肖平,男,主任。委托代理人石云,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喜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王玉喜诉称,原告及家人一直居住在石景山区五里坨东街X号,且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从2009年开始,石景山五里坨建设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始实施,至今原告与拆迁方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15年4月7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知道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向原告进行公示,就核发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京建石拆许字[2009]第26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区住建委已于2014年8月25日针对原告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石建裁字[2014]第08号),并告知其起诉的权利和期限。原告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石建裁字[2014]第08号)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因此,原告在本案中针对《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石拆许字[2009]第266号)提出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新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