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彭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