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彭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