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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庞云峰抢劫、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995号罪犯庞云峰。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云峰犯抢劫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刑期至2029年4月13日止)。同案被告人李井通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冀刑四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庞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记功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庞云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庞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六次;2014年1月25日、2014年7月25日、2015年1月14日共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张同辉、蔡程及罪犯证明人郑树文、崔法旺的证明材料等证���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触犯多个罪名,且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云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及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7年8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