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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军社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协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军社,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军社,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梦白村大白店北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康军,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军,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鱼武华,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姚军社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咸沣东管委会)作出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梦白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方案》)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12日,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上诉人姚军社是否申请回避,上诉人姚军社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宣布闭庭。5月25日继续开庭审理,当庭宣告了本院不予回避的决定,驳回申请。审判长依法告知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并告知在复议期间,本案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审判长询问上诉人姚军社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复议时,上诉人姚军社不予回答,却提出被上诉人西咸沣东管委会负责人没有到庭,并要求其到庭的问题。审判长反复向上诉人姚军社释明法庭有审理顺序,先回答是否申请复议的问题。上诉人姚军社不听劝阻,审判长反复释明多次,无奈,又明确告知上诉人姚军社如果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姚军社仍然不听,坚持就其所提的问题要求法庭予以解决。本院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不利的后果。本案上诉人姚军社不服从法庭统一指挥,不遵守法庭的审理顺序,在庭审中坚持自己所提的问题,而不顾法庭的秩序,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其行为,无异于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如下:首先,姚军社不遵守法庭秩序而反复提自己的问题,而不回应法庭所提出的问题,致使庭审无法进行,表明其拒绝接受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可以视为其放弃权利主张。诉讼法理论上直接言辞原则要求上诉人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可以视为上诉人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姚军社提起的上诉被本院依法受理后,即依法享有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应承担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作为诉讼一方的上诉人应当负有服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和在法庭上陈述主张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义务,不服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拒绝向法庭陈述的,视同放弃诉讼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虽然上诉人姚军社客观上已经到法庭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审活动中没有离开法庭,也没有明确表示撤回上诉的意思,但上诉人姚军社在法庭审理中坚持自己所提的问题,而不顾庭审顺序,并且拒绝听从法庭安排,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姚军社在法庭上的行为,是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本院对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姚军社的行为无异于自动退庭,无异于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视为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可以按撤诉处理。其次,由于上诉人的原因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承担不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法庭是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和庄严之场所,不是个别当事人发泄对社会或公权力机关不满情绪或者宣泄私愤的场所。从上诉人姚军社不服从法庭统一安排,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其提起上诉的根本目的不是寻求权利的合法救济,而是试图通过诉讼这一程序宣泄对社会、对公权力机关的不满。对于此种原因的上诉人的无理行为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否则,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是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放纵。上诉人姚军社拒不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经法庭一再提醒、教育仍不服从法庭指挥,无异于宣告自动退庭,应当承担不利于其自身的法律后果,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姚军社在庭审中不服从法庭统一指挥,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其行为无异于放弃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