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文辉与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辉,王燕妮,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冯文辉。被告王燕妮。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辉诉被告王燕妮、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