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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文辉与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辉,王燕妮,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冯文辉。被告王燕妮。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辉诉被告王燕妮、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