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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钟脉章与被执行人钟德福合伙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脉章,钟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钟脉章被执行人:钟德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脉章与被执行人钟德福合伙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德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钟德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宋宝伟,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