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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与被告王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王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负责人:徐海兵,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敬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王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