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应花诉秦志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3月3日,住甘肃省华池县怀安乡杨西掌行政村碌碡湾自然村,农民。被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0日,住甘肃省华池县乔川乡张渠子自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白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慕景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