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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应花诉秦志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3月3日,住甘肃省华池县怀安乡杨西掌行政村碌碡湾自然村,农民。被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0日,住甘肃省华池县乔川乡张渠子自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白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慕景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