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濮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濮某。委托代理人曹轩。委托代理人陈凯。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沈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隆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