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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濮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濮某。委托代理人曹轩。委托代理人陈凯。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沈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隆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