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王××,女,1979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