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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王××,女,1979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