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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道江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道江,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科投资有限公司,李继海,青丕林,薛翔华,袁丽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江,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爱金,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兴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彬。原审被告:李继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青丕林,住址:四川省南充嘉陵区。原审被告:薛翔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袁丽清,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王道江因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8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兴科投资有限公司、李继海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