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宏文与石桂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文,石桂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梁宏文,农民。被执行人石桂建,农民。申请人梁宏文与被执行人石桂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石桂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桂建在2014年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宏文517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500元及执行申请费68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支付该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桂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