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小宁、张文凤与荣秀燕、张广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宁,张文凤,荣秀燕,张广锋,荣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08-3号原告张小宁。原告张文凤。被告荣秀燕。被告张广锋。被告荣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宁、张文凤诉被告荣秀燕、张广锋、荣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宁、张文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张小宁、张文凤提供的担保财产杜宪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艳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