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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冯某某、杨某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冯某某,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宝鸡市博悦凯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冯��某,女,汉族,系杨某丙之妻。被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系杨某丙之母。被申请人杨某甲,女,汉族,系杨某丙之女。被申请人杨某乙,男,汉族,系杨某丙之子。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系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之母。被申请人宝鸡市博悦凯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宏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之夫杨某丙之间借款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某某、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的原杨某丙名下的陕C678**号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宝鸡市博悦凯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数控机床七台及加工中心设备一台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的原杨某丙名下的陕C678**号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宝鸡市博悦凯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数控机床七台及加工中心设备一台。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君岐审 判 员  高娟萍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