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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转香与乔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转香,乔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王转香。被执行人乔大江。本院在受理王转香与乔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肇事车辆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肇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