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转香与乔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转香,乔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王转香。被执行人乔大江。本院在受理王转香与乔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肇事车辆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肇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