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新峰、韩艳华等与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峰,韩艳华,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5号原告刘新峰,干部。原告韩艳华,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城关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负责人曹文占,任总经理。原告王学滨与被告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维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