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内江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康复东路建委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443511-0法定代表人:何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内江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凤窝街289号附10号。法定代表人:邱华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内江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隆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厚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