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红新、舟山吉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吉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段任禾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新,舟山吉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段任禾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19号原告:袁红新。委托代理人: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吉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段任禾。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新与被告舟山吉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段任禾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红新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袁红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