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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四初字第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何理文与黄耀林、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理文,黄耀林,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王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四初字第99号之一原告:何理文,女,1975年4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委托代理人:宋安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红,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林,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联岗太湖。法定代表人:黄耀林。被告:王肖英,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理文诉被告黄耀林、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王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理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黄耀林、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王肖英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何理文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信誉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黄耀林、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王肖英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香玉芳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