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燕与赵玉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赵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0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36岁,汉族,自由职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赵玉军(赵玉君),男,40岁,汉族,自由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玉军(赵玉君)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冻结期间只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不许取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