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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巡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华东中油运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东中油运输有限公司、侯大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华东中油运输有限公司,侯大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巡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伟。被告:嘉兴市华东中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刚。委托代理人:盛新铭,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建中,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华东中油运输有限公司、侯大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华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人民陪审员  吴汉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