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维馥与韩国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维馥,韩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许维馥,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韩国生,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维馥与被执行人韩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