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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何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薛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鹏,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2月1日在河南省安阳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2009年6月5日生育一女王某乙,于2011年7月5日生育一子王某丙。目前,女儿王某乙由原告实际抚养,儿子王某丙由被告父母代养。近来,因双方不善处理家务,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由于被告性情暴躁,稍有不慎就恶语伤人,原告为了家庭忍气吞声,可被告把原告的忍让当作软弱,脏话骂人变本加厉,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三、双方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的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老人也支持我们的工作,替我们照顾孩子,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因为职业的原因,我对妻女的照顾较少,在发生矛盾时,缺乏正确的沟通方式,我会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消除彼此的误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并于2009年6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于2011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近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档案及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为证,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能够相互体谅,相互扶助,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子女、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