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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章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苏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源: